“今天草莓味,明天苹果味,后天橘子味,每天都可以不重复。”“第一次接触这种有味道电子烟,嘴巴甜甜的,觉得很有意思。”……近年来,电子烟凭借着“戒烟神器”“健康无害”“时尚个性”“口味众多”等概念风靡市场,成为不少年轻人眼中的“潮玩”。

随着电子烟行业监管新规陆续出台,电子烟行业迎来强监管时代。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调味”类电子烟被明令禁止销售。但在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仍选择铤而走险,偷偷违规生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每支成本约20元的电子烟,转手就卖到89元一支,而且颇为畅销。日前,非法制售水果味电子烟的顾某等人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刑罚。

顾某曾长期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事正规品牌的电子烟推广及销售。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结束后,生产、销售电子烟均需持证上岗。顾某没拿到相关许可证,本欲转行不干了,却发现水果味电子烟即将禁售的消息一经传出,反而变得供不应求,朋友圈内不少人都在炒高它的价格。

“以后正规厂家都不生产了,它是个‘稀缺货’啊,我为什么不自己生产、销售呢!”顾某打起了如意算盘。但在严管态势下,如何打通销售环节?他想到了曾经的下家零售商王某,便带着“小弟”丁某专程从东莞跑到苏州,和王某商议此事。

王某开了一家电子烟专卖店,一直在顾某手中进货。根据电子烟行业新规,王某办理了零售许可证,并下架了水果味电子烟。谁承想,店内的国标电子烟无人问津,水果味电子烟却不断有人求购。因此,顾某的提议让王某眼前一亮,两人一拍即合。

顾某返回东莞后,便马不停蹄地租赁厂房、招募工人,在明知某公司无电子烟生产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委托该公司全面负责电子烟的生产环节,包括采购烟油等用于生产电子烟的物料。同时又联系上了曾经和他一起从事电子烟生意的朋友董某,雇用其采购原材料、指导工人组装生产自创的某牌水果味电子烟。待产品生产完工后,再安排丁某,以快递的方式发货给王某,由王某负责销售。然而,因技术不达标,其质量一直受到顾客的质疑和投诉。

烟草管理部门接到顾客投诉后,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并于2023年1月5日,在王某的电子烟经营店以及住处,当场查获了某牌水果味电子烟13371支。因王某具有零售许可证,公安机关遂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远在东莞的顾某获悉王某被抓的消息,仍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顶风作案——“现在要货的不少,就是政策上抓得有点紧,我们偷偷来吧,但是规模不能做大。”为隐蔽行事,其将剩下的原材料转移到了其他小作坊内继续加工生产。公安机关调查掌握了顾某的行踪,成功将顾某等人抓获,同时在仓库中查获某牌水果味电子烟5544支。

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顾某、王某、董某、丁某在明知某公司无生产电子烟生产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委托该公司组装生产电子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近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的所起作用,以及归案后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董某、丁某宣告缓刑。宣判后,被告人顾某提出上诉,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2022年5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首次明确销售电子烟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电子烟生产经营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广大商家要依法依规经营,切勿被利益冲昏头脑以身试法,若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果味电子烟,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选择、理性消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产品,切勿贪图便宜导致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