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您的位置:江苏颜俭律师网  > > 成功案例正文

景区游玩遇套路,拍照底片要另收费,究竟该不该收?

作者:颜俭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8-08-27 11:18:49

 

前几日,去外地出差。处理完公事后,和家人、友人顺便去该市的某影视基地游玩。在该基地的某处景点,我们接受了“穿古装、玩穿越“的摄影项目服务,谈好价格是一百元四张照片,当我们选好照片打印成封塑照片后,向服务人员索要底片时遭到拒绝。服务人员称每人需要另付100元后,可将所有电子底片复制给我们。虽之后,我们运用谈判策略以50元的价格取得所有电子底片,但仍感觉遇到”套路“。索要拍照底片,是否需要另加费用,笔者带着疑问查阅了相关规定,得到的结论是电子底片应归消费者所有,经营者应无条件地交付给消费者。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查询到湖北、山东、云南等几个省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其中《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从事摄影摄像、冲印、打印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照片、底片、数据资料。

 

笔者认为:消费者出资由摄影经营者拍摄照片,与摄影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消费者委托摄影经营者创作摄影作品,经营者完成摄影作品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承揽合同的性质,所拍摄影作品作为工作成果当然要归消费者所有,所拍照片底片的所有权也应当归消费者所有。

咨询方式

颜俭律师

1893671666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公众号:lvshi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