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婚姻律师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相关文章

您的位置:江苏颜俭律师网  > > 人身损害正文

兄借弟名工作死亡 亲属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获支持

作者:张海艳 付笑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9-08-20 17:04:03

     中国法院网讯 (张海艳 付笑)  哥哥借用弟弟的名字参加工作,单位以弟弟的名义为哥哥购买了工伤保险,而哥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亲属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认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当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5月30日,哥哥陈大以其弟陈二的名义应聘于某食品公司从事锅炉工,公司以弟弟陈二的名义为陈大购买了工伤保险。2017年5月6日,陈大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27日,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大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陈大亲属遂向萍乡市某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给付陈大的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11月20日,被告萍乡市某社保局作出答复,认为某食品公司工伤保险参保记录中仅有弟弟陈二,死者陈大未参加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其相关待遇。陈大亲属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以陈二名义缴纳工伤保险费,真实意思表示其投保对象为该公司职工陈大,而非与其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陈二。陈大尽管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过错,但在本案情形中,陈大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假冒他人名义与突发疾病的风险不存在逻辑关联,不应当将该过错作为阻却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另外,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亡)职工及时获得赔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萍乡市某社保局在收取了某食品公司为其职工陈大缴纳的相应工伤保险费后,应当支付陈大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支持陈大亲属的诉讼请求。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咨询方式

颜俭律师

18936716666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公众号:lvshi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