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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

作者:蒋高鹰  来源:漫修律所  时间:2020-04-29 20:07:02

作者寄语


 

了解家事代理权,使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在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除了能更快捷的处理家庭日常事务,还能有利于保障夫妻各方的利益,更好的维护家庭共有财产。

 

稳定的家庭关系都是来源于经营,而经营的首要可能就是日常事务的处理,在我们掌握家事代理权的同时,我们也在健康经营我们的家庭,在有限的权利范围内处理家事,为另一伴减压,当有越权的可能时,尊重对方的知情权和共有财产权,共同商量、共同进退,这样的婚姻生活才能在彼此尊重中走的越来越远,越来越轻松愉悦。

家事无小事,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又称为日常代理权,是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夫妻双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不管夫妻另一方知道与否还是事后是否追认,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决定,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夫妻婚姻生活中,日常处理的事务甚多,不可能事事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家事代理权,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确立了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核心的夫妻团体债务认定规则体系。

 

家事代理权的认定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共同利益、一方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处理不好还会影响家庭的稳定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迅捷。听上去似乎有点吓人,有些人不禁要嘀咕,难道婚姻中一方所作的行为不管怎么离谱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担责任吗?答案肯定是NO!

 

那要如何去区分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呢?接下来我们结合小案例来为大家解惑。

 

  
案例

A女与B男系夫妻,双方都是某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10月16日,B男及公司另两位股东C、D签订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一份,主要内容为:A女的37.5%股权以现金方式转让7.5%至股东C,B男在A女代理人栏签名,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后,股东C向B男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但A女以未授权B男代理股权转让为由,不配合股东C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股东C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名下的股权归自己,认为转让的股权虽是A名下的,但AB系夫妻,股权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B多次代表A签字,故认为B有权代表A在决议上签字。

 

 
法院认为

虽然股东会决议签订是在A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夫妻关系的相互代理行为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归纳

适用家事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限于纯粹的财产性行为。不包括涉及股权转让等较强人身性的财产交易行为或是身份行为,具有身份属性的有收养、送养、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等事项,此类行为不能进行家事代理。

 

具体来讲,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到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精神生活及家庭成员的教育、家庭管理方面等事务代理,具体有衣食住行、医疗、雇工、子女教育、夫妻深造、亲情友情馈赠、家电买卖及家庭装修等事宜。概括起来就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及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所需的事务,夫妻一方不经配偶同意就可以进行家事代理。

 

 

 

那么我们在日常行使家事代理权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

需要综合衡量构成“日常家事”行为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

 

(1)民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大小:金额过大,就超出了“日常”的范畴,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例如:共同房产的买卖、名贵字画的出售等此类。

 

(2)家庭收入的大小与购买或处分财产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不成比例的支出,超出整个家庭负荷,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

 

(3)行为目的与家庭事务的关联程度等。例如: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2000元钱用于吸毒或赌博,借贷虽小但并非用于家庭事务。

 

2

其他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包括:

(1)某些紧急情形下的重大家庭事务,虽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但也可能被认定为日常家事代理行为。例如因夫妻一方外出不能及时作出意思表示时,夫妻另一方为维持家庭生活之必要所单独处理的事务,如租赁居室等,也可视为日常事务,适用家事代理制度。

 

(2)夫妻双方虽约定了分别财产制,财产各自独立,但只能对内约束,对外仍具有家事代理的外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仍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例外的是,如果在第三人知晓夫妻双方财产各自独,那么其中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行为,该方并不享有家事代理权,另一方不需要因为他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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