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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离婚时为何法院认定婚姻有效?

作者:於婷婷  来源:江苏高院  时间:2020-05-11 10:28:39

1998年5月25日,贾某(男,1971年生)与王某(女,1981年生)去当地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二人便虚报了王某是1976年出生。通过虚报年龄的手段,二人成功领取了结婚证。

 

2019年正月,王某突然离家出走,贾某一直苦苦寻找。2019年5月,贾某亲戚在抖音上看到王某与另一男子手持结婚证的小视频,随即转发给贾某。贾某这才得知自己的妻子竟成了别人的老婆。贾某找到王某并表示要告王某重婚。王某便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经审理,法院认为贾、王二人的婚姻有效。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相对的,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有该事由的,该婚姻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本案中,尽管王某在与贾某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早已年满二十周岁,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故贾王二人的婚姻有效。若王某确与他人另行领取结婚证,属重婚情形,应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认为只要结婚时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这段婚姻肯定无效。婚姻效力未经法院认定,擅自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构成婚姻无效。若确实存在婚姻无效情形,也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待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再与他人领取结婚证。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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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5日,贾某(男,1971年生)与王某(女,1981年生)去当地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二人便虚报了王某是1976年出生。通过虚报年龄的手段,二人成功领取了结婚证。

 

2019年正月,王某突然离家出走,贾某一直苦苦寻找。2019年5月,贾某亲戚在抖音上看到王某与另一男子手持结婚证的小视频,随即转发给贾某。贾某这才得知自己的妻子竟成了别人的老婆。贾某找到王某并表示要告王某重婚。王某便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经审理,法院认为贾、王二人的婚姻有效。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相对的,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有该事由的,该婚姻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本案中,尽管王某在与贾某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早已年满二十周岁,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故贾王二人的婚姻有效。若王某确与他人另行领取结婚证,属重婚情形,应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认为只要结婚时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这段婚姻肯定无效。婚姻效力未经法院认定,擅自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构成婚姻无效。若确实存在婚姻无效情形,也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待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再与他人领取结婚证。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1998年5月25日,贾某(男,1971年生)与王某(女,1981年生)去当地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二人便虚报了王某是1976年出生。通过虚报年龄的手段,二人成功领取了结婚证。

 

2019年正月,王某突然离家出走,贾某一直苦苦寻找。2019年5月,贾某亲戚在抖音上看到王某与另一男子手持结婚证的小视频,随即转发给贾某。贾某这才得知自己的妻子竟成了别人的老婆。贾某找到王某并表示要告王某重婚。王某便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经审理,法院认为贾、王二人的婚姻有效。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相对的,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有该事由的,该婚姻由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本案中,尽管王某在与贾某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早已年满二十周岁,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故贾王二人的婚姻有效。若王某确与他人另行领取结婚证,属重婚情形,应为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现实生活中,部分人认为只要结婚时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这段婚姻肯定无效。婚姻效力未经法院认定,擅自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构成婚姻无效。若确实存在婚姻无效情形,也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待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再与他人领取结婚证。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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