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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②防控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时间:2020-02-07 07:14:31

一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被拘留

 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经调查了解到: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还是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开工,并公布了企业复工时间,但仍然有少数企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提前复工。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已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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