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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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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②防控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时间:2020-02-07 07:14:31
一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被拘留 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经调查了解到: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还是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开工,并公布了企业复工时间,但仍然有少数企业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提前复工。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已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