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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形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排除执行?

作者:法门囚徒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21-06-25 18:29:25

裁判要旨:案购房人在案涉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的房位确认单,在起诉前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该确认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

 

案例索引:《周文军与李剑、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助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何保军、何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2020)最高法民申5999号】

争议焦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形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排除执行?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周文军在案涉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即与九基公司签订了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的房位确认单,在起诉前九基公司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该房位确认单应认定为无效。由于周文军与九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此周文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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