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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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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借款后立即支付利息与预先扣除利息不同
来源:山东高法 时间:2021-03-29 14:23:54
案情
分歧
解析 除此之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以下区别:一是预先扣除利息和提前支付利息,虽然双方均有约定,但就预先扣除利息来说,是否扣除其支配权在出借人,而借款后提前支付利息其支配权在借款人;二是预先扣除利息,尤其是在现金给付的情况下,借款人往往举证困难,因此实际上很多预先扣除的利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被认定。而提前支付利息,双方资金来往明确,双方均能提出有效的证据,相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三是预先扣除利息虽然存在借款人举证困难的现实状况,但也面临一旦有证据证明利息是预先扣除法律不予保护的风险。而提前支付利息虽然有效,但也面临着对方收款后违约,以致本息全无的风险。因此,出借人是想通过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还是通过提前支付利息的方式来实现其利益,出借人自有其利益风险的衡量。相反,如果认为提前支付利息不予保护,就会刺激出借人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预先扣除利息,如此这般,既没有达到应有法律效果,反而会带来更加负面的社会效果。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