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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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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资人与银行之间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交易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门囚徒  时间:2021-04-06 08:17:00

裁判要旨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作为出资人的教育基金会并未指定用资人,涉案银行应对教育基金会的本息偿还与用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利息应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例索引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3409号】

争议焦点

出资人与银行之间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交易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案涉2014年10月31日及2014年12月25日两份《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系由教育基金会与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签订。该两份合同约定,教育基金会分别将500万元及2000万元存入该基金会在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中,并办理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指定理财账户划款,期限12个月,存款按年10%向教育基金会支付利息;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对理财不违规、不违法负全责,并负责确保教育基金会资金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及本金利息的损失赔偿;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如逾期不能支付,则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息等金额,以日万分之五向教育基金会支付违约金,教育基金会有权解除合同等。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昆公司鉴〔2016〕WJ129号、昆公司鉴〔2016〕WJ13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确认,案涉合同上加盖的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印章为真实印章,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对此无异议。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时任行长雷钫以该行名义与教育基金会签订前述《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的内部业务范围及对雷钫的内部授权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该行关于雷钫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及表见代理的抗辩不能成立。雷钫的行为虽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受害单位教育基金会请求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分别审理。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富滇银行高新支行、富滇银行主张案涉合同涉及刑民交叉且利率约定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属无效。但教育基金会存入款项的目的在于获得10%的理财收益,并不具有违法性,且其明确主张合同有效。一审、二审判决关于案涉两份《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有效的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还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应否承担责任,是否需要追加实际用资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本案中,教育基金会已经按照《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的约定向其在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中转入2500万元,根据合同关于“一、特别承诺:2.教育基金会同意按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指定账户转入定期存款账户”及“二、协议存款金额及日期。教育基金会同意……办理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指定理财账户划款”的约定,转入资金的账户需由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指定,故教育基金会按照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时任行长雷钫的要求出具仅填写金额并盖章、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的行为系履行合同中的配合划款义务。教育基金会在雷钫的高息诱骗下开具空白支票,导致案涉款项未进入合同约定的定期存款账户或理财账户,而是转入了案外人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树公司)和寻甸三月三海会寺(以下简称海会寺)的账户。教育基金会主张其并未指定用资人,该陈述与雷钫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常青树公司及海会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1种情形,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应对教育基金会的本息偿还与常青树公司、海会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定性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一审、二审判决由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向教育基金会支付2500万元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案涉《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约定,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对理财不违规、不违法负全责,并负责确保教育基金会资金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及本金利息的损失赔偿,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现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债权人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起诉追责,原审未追加常青树公司和海会寺参加诉讼不存在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情形。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另行向实际用资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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