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如皋市磨头镇新徐村17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如港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左前部与沿如港路由西向东行驶朱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右侧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通过交叉路口右转弯,疏于观察,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朱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疏于观察,未能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2947.72元。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持原告王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66197.78元。因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先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9650元,超出部分36547.78元。考虑到原告在发生事故时未佩戴头盔,具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朱某某 按责30%赔偿原告10964.33元,合计应赔偿40614.33元。扣除已垫付的7500元,最终判决被告朱某某应给付原告王某某赔偿款33114.33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本案中,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朱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责任比例赔偿。
广大车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造成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赔偿。故,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应立即依法投保交强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